桂林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精神,切实降低我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进一步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我市行政审批事项“接、放、管、服”工作。对国务院、自治区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对国务院、自治区下放市本级实施的审批事项,及时汇总形成承接目录,相关部门加强与上级部门对接,制定市本级新承接事项操作规范和流程图,按程序审定后统一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确保下放的审批事项承接到位;对确需审批但由县区实施更有利、更方便、更有效的审批事项,在2015年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工作向县区下放402项行政权力的基础上,2016年继续向县区下放审批权限。完善并公布我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实行标准化、动态化、信息化管理,不在目录中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
(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
2016年完成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被清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受理条件。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推动各部门开展中介服务去行政化工作。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配合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工作。对经清理规范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制定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
(三)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贯彻落实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关于对绝大多数市场竞争充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确有必要的极少数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并申请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从严制定收费标准。各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各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对无法定依据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严禁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的政策规定。该项工作在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下文执行后1个月内完成。(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四)加快推进广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配合自治区商务厅(口岸办)搭建政府主导的口岸公共信息平台,为下一步我市建设“单一窗口”打下基础。(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桂林海关,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交通运输局,桂林边防检查站)
二、降低企业税赋负担
(五)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
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六)支持房地产行业去库存。
1.降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从2016年4月1日起,对我市房地产计税毛利率进行下调,即:开发项目位于城区及郊区的(不含临桂区),计税毛利率由原来的15%调整为10%;开发项目位于县城及其他地区的(含临桂区),计税毛利率由原来的10%调整为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由原来的5%调整为3%。(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2.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自2016年2月5日起,对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牵头单位: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国税局)
(七)落实缓缴税款政策。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八)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优惠的旅游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国税局)
三、降低行政事业性等项目的收费
(九)减免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严格落实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减免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政策措施(具体减免项目详见附件1)。(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十)停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
1.从2016年2月1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从2016年2月1日起,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3.从2016年2月1日起,全面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4.从2016年2月1日起,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
停免征有关收费基金后,相关单位依法履职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十一)减免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文件和我市实际情况,减免一系列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督促检查相关收费单位做好收费公示,确保执行到位。具体减免项目详见附表2。(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十二)实行土地价款优惠。
对于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三)继续实施涉企收费清单管理。
市财政局、物价局分别在其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总清单。总清单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主管部门、收费依据等内容。各级涉企收费主管部门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根据经批准的收费权限,在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本部门执收清单。执收清单内容包括征收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征收依据、减免政策等内容。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物价局,中直、区直、市直涉企收费基金执收单位;)
(十四)建立企业收费负担投诉举报体系。
以12358价格举报平台为主,构建网络、电话、信函等多渠道为一体的企业收费负担投诉举报和受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意见,对企业反映的收费问题,有问必答,有错必究。(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委)
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十五)降低企业职工基本老保险费率。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由20%降至14%;灵川县八里街工业园区、平乐县工业集中区、全州县工业集中区、永福县福龙工业园、兴安县工业集中区、荔浦县工业集中区、恭城瑶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资源县中峰工业集中区、灌阳县工业集中区、阳朔县工业集中区、雁山区工业集中区等11个工业园区内的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由20%降至16%。工业园区的认定按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委、科技局、总工会)
(十六)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依法依规暂缓缴纳单位应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交的养老保险费不计滞纳金。(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委、总工会)
(十七)进一步降低失业、生育、工伤费率。
2016年5月1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失业保险费由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由1.5%降至0.5%,个人费率仍按0.5%征缴;工伤保险继续按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69号)执行,实际平均费率降至0.47%;生育保险继续按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64号)执行,费率降至0.5%以内。(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委、总工会)
(十八)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
组织相关部门对桂林市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在确保我市基本医疗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待遇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情况下,研究确定是否阶段性降低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卫计委、工信委、总工会)
(十九)继续实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
对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积极稳定职工就业岗位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2015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委、总工会)
(二十)降低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成本。
明确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为5%,企业可结合自身的经济效益状况确定执行缴存比例。缴存确实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会,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比例或者补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以及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均不收取任何费用。(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委、总工会)
(二十一)加大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力度。
企业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的,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给予企业或培训机构一定职业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委、发展改革委、总工会)
五、降低企业融资和财务成本
(二十二)落实国家降息政策。
通过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利率定价行为评估等多种措施,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定价,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企业融资链条,取消不合理收费。争取2016年桂林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不含贴现、个人住房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业务)加权平均利率在2015年的基础上下降50个基点以上。(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金融办、桂林银监分局)
(二十三)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
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贷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用分期偿还本金等灵活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的还款压力,降低小微企业的高息“过桥”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优化审贷程序,缩短融资链条和审贷时间。(牵头单位:桂林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
(二十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合理收费,禁止收费质价不符合无服务的乱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服务价格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按规定做好公示,严格规范服务收费,禁止收费质价不符合无服务的乱收费。继续落实金融同城化的服务收费要求,切实为客户减费让利。(牵头单位:桂林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
(二十五)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公司作用。
引导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桂林银行与自治区再担保机构合作,探索建立政银代偿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引导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大资金投入,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注入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资本金,不断增加公司实力,扩大公司业务规模;调动各种资源,加强相关部门协调,支持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风险代理等方式加大对代偿资金的追偿力度;协调银行筹措资金,解决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问题;积极引导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研究和改革创新力度,探索开展创新业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桂林银监分局)
(二十六)增强支持困难企业扭亏、转型、发展、脱困的合力。
积极协调金融机构,组织金融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困难企业适时点对点、面对面交流,加强信息沟通,促进金融机构为困难企业改善服务,帮助困难企业解决资金问题。对于债务规模较大,并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企业,有三家以上债权银行的,组织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通过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并购重组、调低利率、联合增信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困难企业实现近期解危、远期解困。对已确定的“僵尸企业”,及时与债权银行沟通,组织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稳妥有序推动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以充分盘活沉淀在“僵尸企业”和低效领域的信贷资源。(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国资委,桂林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
(二十七)加大对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帮扶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加大对企业上市及再融资扶持力度,对成功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积极帮助企业申报自治区扶持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强大的资金动员能力、完善的风险补偿机制和有效的退出机制,汇集社会各类资金,加速创业要素和资本的有机结合,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宣传与推介资本市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新举措、新手段,提高我市企业家对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形势和“新三板”上市挂牌相关政策业务的认识,帮助我市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企业上市积极性,认真贯彻落实《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企业上市扶持奖励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办〔2014〕17号)有关扶持企业上市的措施,及时兑现市政府出台的扶持企业上市奖励政策。加强企业上市挂牌情况调研,及时掌握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及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为纳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分局)
六、降低电力成本
(二十八)继续降低工商业销售电价。
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关于继续降低工商业销售电价的部署安排,在2015年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6.34分/千瓦时的基础上,从2016年1月1日起,继续降低全市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1.5分/千瓦时。(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
(二十九)继续免收新增电力用户临时接电费用。
根据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部署,将新增电力用户免交临时接电费用的执行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
(三十)改进企业减产停产期间基本电费计费方式。
落实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企业办理用电减容手续的,不受次数限制。企业提前5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按变压器(电动机)台数办理减容手续,减容期间基本电费按实际使用的变压器(电动机)容量收取。企业办理用电容量暂停的,不受次数限制,但每次暂停时间不少于7天。新投产的大工业用户,在达产前基本电费按实际运行容量收取。同时,执行最大需量计费的用电企业,每年办理调整最大需量的次数不受限制,但需提前5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等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
(三十一)继续实施临时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
贯彻落实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关于2016年对自愿参与的设区市继续实施临时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政策。(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
(三十二)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落实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关于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用户自建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按现有高可靠性供电费标准的70%执行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
(三十三)落实执行煤电标杆上网电价。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
(三十四)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积极推进电力直接交易。
1.落实自治区输配电价改革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
2.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鼓励我市企业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配合单位:市物价局、财政局,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
3.积极推进电力直接交易制度。有序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从2016年4月起,组织我市企业参与第一批电力直接交易;结合电改推进情况,在自治区安排水电进行市场化交易试点后,鼓励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放开售电侧市场,多途径培育配售电主体。允许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自由购电的政策规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工信委、财政局,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
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三十五)继续推广甩挂运输发展。
宣传贯彻国家对于开展甩挂运输给予的优惠政策及甩挂运输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起到的实实在在的作用,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甩挂运输。通过积极鼓励和引导道路货运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运力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和甩挂运输。(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信委、商务局、物价局,南宁铁路柳州货运中心桂林营业所)
(三十六)积极发展多式联运。
鼓励引导具有一定规模、实力雄厚的货运企业,通过强化企业经营管理,积极发展多式联运。通过引导货运企业加强组织结构和运力结构调整,提高货运企业组织化程度,促进道路货物运输向专业化运输发展。鼓励支持有3家以上实力的货运企业建设物流园区,以物流园区为依托,完善和延伸服务功能,为下一步开展公空、公铁、公港联运创造条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财政局、工信委、商务局,南宁铁路柳州货运中心桂林营业所,桂林海关、桂林邮政管理局)
(三十七)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保障整车合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费、快速通行。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信委、商务局,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桂林海关,桂林邮政管理局,南宁铁路柳州货运中心桂林营业所)
(三十八)加大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推广力度。
落实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关于提高客运企业ETC用户覆盖面,进一步扩大ETC推广范围,给予ETC用户5%通行费优惠政策,降低客运企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支出。加大货运车辆通行费储值卡的推广使用,提高货运企业享受减免1%—2%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的覆盖面,降低货运企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支出。(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信委、商务局,南宁铁路柳州货运中心桂林营业所,桂林邮政管理局)
(三十九)全面规范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性收费项目。
落实自治区有关部门关于对港口、机场、铁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的政策规定。(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信委、商务局,南宁铁路柳州货运中心桂林营业所,桂林邮政管理局)
(四十)贯彻执行铁路运价政策。
铁路运输价格实施动态管理,对大宗货物给予竞争性一口价运价政策(下调站到站货物运费1%-50%,装卸费率50%、除接取送达费外所有杂费全免)。统一合资铁路与国铁直通运价,实施铁路总局推出的35吨敞顶箱及1.5吨小型集装箱等集装用具运用,进一步提升铁路运输安全绿色环保低能耗的特点。落实南宁铁路局制定的门到门、门到站、站到站、站到门等运输方式,供客户选择,真正做到让客户足不出户即可办理货运业务,大大优化货物运输办理手续,给货主提供极大的方便。(牵头单位:南宁铁路柳州货运中心桂林营业所,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物价局)
附件:1.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减免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清单项目
附件1
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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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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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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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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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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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
设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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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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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物价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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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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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
设立项目
|
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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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物价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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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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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设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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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县城及县城以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孤儿院、敬(养)老院使用的特种设备各项检验收费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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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物价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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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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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设立项目
|
全区眼镜配置用计量器具检定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检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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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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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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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设立项目
|
玻璃温度计检定按检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不超过其售价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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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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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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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设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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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单项检验测试收费降为原标准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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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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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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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设立项目
|
射线检测中的γ射线检测,超声波检测中的钢板、复合钢板、锻件,渗透检测中的面状工件,声发射检测,内窥镜检测收费降低为原标准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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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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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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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设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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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支柱产业、重大建设大型企业等大型检测项目实施框架性服务合同化管理,根据检验项目和检验费用数额,通过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按价格的80%—9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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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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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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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设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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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单位提供价格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到现场工作收取出机费,出机费按设备价格的2%降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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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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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减免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
收费清单项目
序号
|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
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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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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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降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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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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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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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农用机动车二号保养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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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农机局。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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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燃气综合治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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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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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房地产权属档案查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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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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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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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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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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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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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部分气象防雷服务收费(包括防雷技术评价、雷击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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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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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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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安置机构组织商品房房源实施统一安置的,可由安置机构代被安置对象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原房屋权利人直接转移登记给被安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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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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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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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缴清土地价款后,宗地确需分割、合并和调整边界的,应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调整宗地规划条件,凭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条件调整手续,涉及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进行宗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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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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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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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起,经抵押权人同意,土地抵押项目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不需先行解除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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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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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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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免收小微企业的招标文件(含谈判、询价)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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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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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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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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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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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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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配备需强检计量器具1000台(套)以上的企业,符合上门检测条件的实行上门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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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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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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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采矿证有效期限含2015年度且保证金属一次性缴纳的和2015年办理采矿证的矿山企业外,其他矿山企业免缴2015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对于2015—2016年采矿证到期,已足额缴纳保证金的企业,可返还2015年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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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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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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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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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城建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技术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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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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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征地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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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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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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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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