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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秀峰区“独秀”科技创新拔尖人才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时间: 2018-05-15   (来源: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区各级各类人才创新创意,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加快创新型秀峰建设步伐,根据《秀峰区大力引进科技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秀政〔2013〕49号)和《秀峰区科技奖励办法》(秀政〔2013〕14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秀峰区“独秀”科技创新拔尖人才评选对象为单位(企业)注册(经营)地在我区的各级各类人才。在近几年内,其创新创意、科技发明、技术成果转化或重大技术突破,引进推广新技术及产业化过程中取得重大成果,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人才奖每两年评选1次,每届表彰3人,其中“独秀”科技创新拔尖人才奖1人,提名奖2人,若达到评选标准的申报者不足3名时作缺额评选。
第三条 秀峰区“独秀”科技创新拔尖人才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注重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突出工作实绩、科研成果和创新创造。
    第四条 成立秀峰区“独秀”科技创新拔尖人才活动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科技局局长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农工局、商务局、统计局负责人组成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秀峰区“独秀”科技创新拔尖人才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必须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并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
    第六条 近几年来,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者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在实际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其成果或专利已获转化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发现,在重大科技创新、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三)在我区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取得重大的系统性、创新性成果,解决了重大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四)在其他领域运用科技创新成果取得显著成效,对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符合条件,成绩突出的,可获评“独秀”科技创新拔尖人才奖。基本符合条件,成绩比较突出的,可获评提名奖。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推荐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向社会公布评选范围、条件和工作程序等。
(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人选,可自荐,也可由单位组织推荐。自荐人选,须经所在单位和主管单位同意。每个申报单位最多只能申报2名人选。申报2名人选的,依成绩和贡献列明人选先后顺序。
(三)申报。需按要求填写相关申报材料:
1、《秀峰区“独秀”科技创新拔尖人才申报表》一式10份,以及电子版。《秀峰区“独秀”科技创新拔尖人才申报表》请登陆秀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lxfq.gov.cn)下载。
2、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10份(原件在考察复核时提供)。
申报材料统一交至区科技局。企、事业单位申报人由本单位推荐,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评审。先由区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初评,评出初评人选,再由“独秀”科技创新拔尖人才评选工作小组(设在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选工作小组综合意见,按1:2比例提出建议人选报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
(五)考察。由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建议人选进行差额考察复核,形成书面报告。
(六)审批。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向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汇报,将建议情况提交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区“独秀”科技创新拔尖人才拟表彰人选6名,上报政府常务会审定。
(七)公示。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公示,公示时间7天。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八条 召开表彰大会。颁发政府授予的秀峰区“独秀”科技拔尖人才荣誉证书和奖金,给予获得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提名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经费列入科技预算,每两年安排一次。
第九条 宣传报道。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秀峰区“独秀”科技创新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实行全程回避制度。在推荐、评审、考察、审批等过程中,与推荐人选、评审人选及拟表彰人选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一律实行工作回避。
第十一条 评审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选情况严格保密并遵守相关工作规定。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贿;
(二)泄露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四)违反评选纪律和规定,影响公正评选。
第十二条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由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报请批准后,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秀峰区“独秀”科技创新拔尖人才称号获得者因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判刑或违背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按一定程序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六章 评选时间
第十四条 评选年份的1月-2月。申报时间:正式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今后每逢双数年份评选一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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